凡因过问婚姻自正在而惹起涉者的牺牲或损伤者,过问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仳离后,女方奉养的儿女,男方应职掌一定的存在费和教化费齐备或一部,职掌用度的众寡及克日的是非,由两边允诺;允诺不可时,由公民法院判断。用度支出的门径,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野等。
第六条 成亲应男女两边亲到所正在地(区、乡)公民注册。凡合于本法轨则的成亲,所正在地公民应即发给成亲证。
仳离后,如男女两边志愿收复伉俪联系,应向区公民举行收复成亲的注册;区公民应予以注册,并发给收复成亲证。
第十九条 现役革命甲士与家庭有通信联系的,其妃耦提出仳离,须得革命甲士的应承。
第三条 成亲须男女两边自己统统志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过问。
如女方及儿女分得的家当足以坚持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化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职掌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化费。
仳离后,哺乳期内的儿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规矩。哺乳期后的儿女,如两边均愿奉养爆发争吵不行实现允诺时,由公民法院凭据儿女的甜头判断。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聚会通过 1950年4月13日核心公民委员会第七次聚会通过)
第一条 排除包揽强迫、男尊女卑、忽略儿女甜头的封筑主义婚姻轨制。实行男女婚姻自正在、一夫一妻、男女权柄平等离婚证、爱护妇女和儿女合法权力的新民主主义婚姻轨制。
第八条 伉俪有互爱互敬、相互助助、相互赡养、温和协作、劳动临蓐、抚育儿女,为家庭疾乐和新社会作战而配合搏斗的责任证件制作。
第二十条 父母与儿女间的血亲联系,不因父母仳离而覆灭。仳离后,儿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奉养,仍是父母两边的儿女。
第十七条 男女两边志愿仳离的,准予仳离。男女一方坚强条件仳离的,经区公民和法律坎阱转圜无效时,亦准予仳离。
非婚生儿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声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职掌儿女一定的存在费和教化费齐备或一部;直至儿女十八岁为止证件制作联系电话。如经生母应承,生父可将儿女领回奉养。
第十五条 非婚生儿女享用与婚生儿女平等的权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险或漠视。
自本法宣布之日起,如革命甲士与家庭两年无通信联系,其妃耦条件仳离,得准予仳离。正在本法宣布前,如革命甲士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信联系,而正在本法宣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信联系,其妃耦条件仳离,也得准予仳离。
第十八条 女方受孕时代,男方不得提出仳离;男方条件仳离,须于女方坐褥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仳离的,不正在此限。
仳离时,合于儿女存在费和教化费的允诺或判断,不阻拦儿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允诺或判断原定命额的乞求。
第十三条 父母关于儿女有奉养教化的责任;儿女关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两边均不得残害或扬弃。
正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大行政区公民(或军政委员会)或省公民得凭借外地少数民族婚姻题目的全部境况,对本法拟订某些变通的或填充的轨则,提请政务院准许实行。
第二十五条 仳离后,一方如未再行成亲而存在贫困,他方应助助坚持其存在;助助的门径及克日证件制作,由两边允诺;允诺不可时,由公民法院判断。
男女两边志愿仳离的,两边应向区公民注册,领取仳离证;区公民查显着系两边志愿并对儿女和家当题目确有妥贴管理时,应即发给仳离证。男女一方坚强条件仳离的,得由区公民举行转圜;如转圜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公民法院管理;区公民并不得阻挠或阻拦男女任何一偏向县或市公民法院申报。县或市公民法院对仳离案件,也应首优秀行转圜;如转圜无效时,即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 女方再行成亲后,新夫如愿职掌女方原生儿女的存在费和教化费齐备或一部,则儿女的生父的职掌可酌情省略或免去。
第十六条 夫关于其妻所奉养与前夫所生的儿女或妻关于其夫所奉养与前妻所生的儿女,不得残害或漠视。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异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正在医学上以为不应成亲之疾病者。
第二十三条 仳离时,除女方婚前家当归女方扫数外,其他家庭家当若何管理,由两边允诺;允诺不可时,由公民法院凭据家庭家当全部境况、顾问女方及儿女甜头和有利生长临蓐的规矩判断。
第二十四条 仳离时,原为伉俪配合存在所职掌的债务,以配合存在时所得家当归还;如无配合存在时所得家当或配合存在时所得家当亏损偿还时,由男方偿还证件制作。男女一方寡少所负的债务,由自己归还。